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為了勝訴,原告和被告一般應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用人單位應提交其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二)需要委托他人參加訴訟的,應當提交委托書;(三)合同工,提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固定工、臨時工、季節工、農民輪換工應當提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系的證明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或者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期限不予受理的通知書5,勞動爭議的事實依據(包括勞動爭議的發生方式、爭議的內容、能夠證明勞動爭議案件情況的所有證據材料)第六,用人單位應當為爭議的解決提供法律依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引用的規章和適用的條款、款、項、目的名稱,以本單位內部規章為依據的,提供規章的正本和副本、附件、辭退爭議,辭退決定2、被辭退人錯誤事實的證據
3、辭退程序的證據(企業負責人的意見、職工代表大會的討論決定、工會的意見、,以及是否書面通知本人的證據)附件2、退市爭議1、退市決定2、曠工的實際依據、職工出勤原始記錄3、退市程序的證據材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工會意見及是否書面告知本人)
附件3:辭退爭議2.被辭退人員違紀的事實依據
3.辭退程序的證據材料(工會意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記錄、,是否出具“辭退證明”)
附件4.離職爭議
1.離職申請
2.審批程序,以及是否批準離職的決定
附件五:自愿離職爭議2.自動離職審批程序及處理決定
附件六.勞動報酬爭議1.用人單位勞資部門發布的工資支付標準(確定工資標準,最低工資和工資表)(2)工資是否實際支付、扣除或延遲支付(3)直接受理勞動報酬爭議,應提供雙方的勞動關系證明和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合同,(應提供支付的勞務金額和計算報酬的證據)附件7:履行勞動合同引起的爭議:提供衡量勞務數量標準和質量標準的證據,以及未完成的指標和任務2.對因服務期和合同期限引起的爭議,提供非法延長試用期的證據。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隨意或者無故變更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證據
3.因工資、勞動紀律引起的爭議(見開除、開除、辭退和勞動報酬爭議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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