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經常主動加班,為何拒絕支付加班費?為什么仲裁支持廠家的決定
原來這種加班行為沒有得到工廠的認可,加班手續也沒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正常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上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最多36小時;而雇主也被要求為加班工人支付更高的加班費。然而,就在我們身邊,卻有一個加班費不予支付卻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持的案例。發生什么事?下面的案例會告訴你,加班也應該依法辦事,為什么自愿加班沒有加班費,王國慶在一家食品廠做技術員,并與工廠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根據工廠規定,法定標準工時為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在待遇方面實行小時工資。王國慶工作努力,責任心強。他經常主動加班,直到所有任務都完成然而,合同到期后,王國慶覺得工作壓力太大,建議不續簽勞動合同。離開工廠前,他拿出一年的考勤記錄,要求工廠為延長工作時間支付加班費。不料,他被食品廠拒絕了。一怒之下,王國慶起訴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王國慶主動加班,食品廠為什么不給他加班費?工廠解釋說,工廠對加班制度有明確規定。王國慶的加班不是工廠安排的。這是他自己的自愿行為。按照規定,食品廠只負責工廠安排的加班,并支付加班費。由于王國慶的加班不在安排范圍內,加班費不能單獨支付
經調查,勞動仲裁委員會裁定王國慶未履行食品廠的加班手續,而他要求工廠支付加班工資的自愿加班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得不到支持裁決結果震驚了王國慶。為什么自愿加班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我們通常所說的加班是指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律定義是雇主安排雇員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工作。延長工作時間有兩種方法:(1)加班。也就是說,員工在法定假日或公共假日工作(2)多一點。也就是說,員工在日常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推遲或提前上班根據相關規定,國家對加班進行了諸多限制,并要求用人單位對加班員工支付更高的加班費,旨在防止企業任意延長工作時間,損害勞動者休息權利。因此,我國法律規定的加班應當是單位安排職工加班的行為,而不是職工自愿加班的行為
市總工會法制部助理律師王青云,對王國慶因當天8小時內未完成工作任務,下班后主動加班的案件進行了點評。他的加班行為沒有得到食品廠的批準,也沒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加班手續。因此,其提出的加班費索賠沒有得到仲裁的支持王律師說,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中,經常會遇到加班的情況,勞動者需要特別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比如是否辦理了相關的加班手續,他們是否有出勤記錄,加班是否在法定時間內,加班費的支付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等
因為我們說加班,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工作,也就是說,只有用人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安排的加班,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而是勞動者自愿加班,不在法律保護范圍內的,用人單位不得支付勞動報酬。但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外,很多單位在內部管理中會采取附加激勵機制,對為企業做出貢獻的員工,包括自愿加班的員工進行激勵,前提是加班得到單位認可(記者: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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