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三十九條企業不能執行勞動定額的,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三十九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其生產特點,在下列節日期間,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作息措施,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因生產經營需要的其他休假,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危及生命的原因,(二)生產設備、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不低于工資的150%(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適用于法定工作時間對象。國家實行勞動者一年工作250天,平均每月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時,全年365天公歷時間扣除104天52周公休日和11天法定節假日。按此計算,月平均工作時間約167小時。不允許超過上述限額制度。對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什么是勞動時間,勞動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時間、勞動時間、勞動時間、勞動時間、勞動時間、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等,勞動自然需要中斷時間和過程中斷時間(1)準備結束時間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2)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直接操作(3)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是指勞動者因自身生理需要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4)過程中斷時間是指勞動者因技術特點的需要必須中斷工作的時間勞動部的批復關于實行全國鐵路職工綜合工時制度(勞動部521號)我相信您對上面介紹的《勞動法》規定的周工作時間有一定的了解。理解勞動合同法是維護我國勞動者基本權益的前提,這不僅涉及休假時間,還涉及加班費。如果您有任何相關問題,請聯系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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