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自雇傭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如下:
在法律上,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支付期限為十一個月,從一個月至一年以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沒有約定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雇主和工人之間
如果雇主自雇傭之日起一年內未與雇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應視為雇主和雇員簽訂了無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月工資,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員工支付月薪兩倍的報酬,在勞資糾紛、工傷、醫療保險、休假等情況下,他們可以與雇主協商,或要求工會或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如果協商不成或和解協議達成后未履行和解協議,可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是企業根據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應當向個人支付多少賠償金。生活中,許多無良老板往往不與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一旦發生糾紛,員工除了申請仲裁外,還可以向勞動保障監督機構投訴或舉報。我希望通過閱讀本文的內容,您將了解在類似情況下如何保護您的合法權益。如果您的情況復雜,歡迎您咨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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