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和員工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和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最長補償期是多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如果雇主違反本法規定終止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補償金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一個月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少于六個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設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該地區雇員平均月薪的三倍,則應向雇員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經濟補償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在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的平均工資員工報酬:<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外,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單位和標準為每年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不足六個月,應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最長支付期限為12年。還有其他相關問題需要了解。歡迎來到律霸.com上的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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