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從提交到聽證的最晚時間超過25天
<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作出裁決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五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被申請人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答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狀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開庭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長開庭時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延長期限相關知識:中國勞動仲裁的仲裁期限多長
2008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但對于2008年5月1日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法》第82條規定,要求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為一年。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一年的時效期限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比如,在一些行業,特別是建筑業,拖欠工資的問題比較突出,不少工人的勞動報酬要到年底才能解決;;為了維護勞動關系,一些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敢對雇主拖欠的勞動報酬主張權利。如果適用一年的仲裁期,不利于保護其合法權益。因此,該條第四款規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工人的仲裁申請不受本條第1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如果雇員和雇主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則不考慮維持勞動關系。因此,本條第4款規定,“如果勞動關系終止,應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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