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為一年,仲裁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另一方同意履行其義務而中斷。如果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則仲裁時效應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間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間應當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而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期限的限制;但是,如果勞動關系終止,應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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