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的法人”,既包括依照我國法律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也包括經我國政府批準在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國法人;本條規定中的“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各類組織,包括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未取得法人資格的聯營企業等等;本條規定中的“境內的保險公司”,是指我國的保險公司以及經批準設立在我國境內的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如果上述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需要辦理境內保險時,按照本條規定就應當向我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保險法為我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境內保險規定的這項基本規則,從實際操作角度來看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它便于保險人比較及時地對保險事故進行勘驗,有利于被保險人及時獲得補償。假設投保人就在我國境內的財產向境外保險機構投保,一旦保險事故發生,還需要等待境外保險機構來我國境內進行查驗,由于未經我國政府批準,外國保險公司不得在我國進行保險活動,因此即使向境外保險機構投保,在理賠方面也存在實際的障礙。隨著我國保險業的迅速發展,適應投保人需要的各種險種,我國境內的保險公司基本上都能提供服務,可以說我國境內的保險公司就能夠滿足我國保險市場的需要,所以本條的規定是既符合國際慣例也符合我國實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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