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結算)
(1)如果通過協商達成協議,應簽署書面結算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和解協議。(2)經仲裁庭審查,和解協議的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將其作為證據。但是,不承認雙方為達成和解而作出的妥協所涉及的爭議事實。2.調解(1)調解委員會由勞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相等。職工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席應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雙方選舉的人擔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申請調解的,經雙方同意,調解委員會可以主動調解。(2)調解協議由雙方簽字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字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有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用人單位因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其他補償金而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勞動者可以憑調解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共同提出仲裁復審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就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在程序和內容上出具調解書。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在各級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企業的代表組成。(1)仲裁期限: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例外情況: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而發生的爭議,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如果勞動關系終止,應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交。(2)舉證責任倒置:如果證據由雇主掌握,雇主應提供證據,否則,雇主應承擔不利后果
如果工人要求加班工資,他應承擔加班事實存在的舉證責任。但是,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加班的證據,而用人單位不提供,則用人單位應承擔不利后果。(3)集體勞動爭議:如果一次勞動爭議中有10名以上的勞動者,并且他們有共同要求,他們可以選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4)仲裁裁決:針對以下爭議作出的仲裁裁決對業主而言是最終裁決,自作出裁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a。關于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12個月內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補償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而產生的有關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以及社會保險的爭議
4.訴訟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包括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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