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已收到《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政策問題的復函》
LBF(1994)322號
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政策問題的請示《勞動爭議案件》(余老子編[1994]7號)。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I關于企業退休人員從事有償工作后原單位暫停或減少退休工資的事宜。隨著中國改革進程的加快,1984年以來,根據國務院《關于嚴格執行職工退休辭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81〕164號)精神,各地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放寬了離退休人員再就業的條件。目的是支持和發展第三產業,擴大就業機會,落實“老人有事可做”。因此,企業退休人員從事有償工作后,原單位是否停止或減少繳納退休費用,可以按照相應的地方規定執行。暫停和檢查員工期間扣留工資和生活費。對違反紀律的員工,企業應當采取停職、停職等方式予以處理。有法律法規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不得在停工、停職和檢查期間扣繳工資和生活費。
III.員工被解雇、免職或解雇后,企業未向其發出通知、出具證明或向失業保險部門移交檔案,不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國有企業違紀解雇職工暫行規定》第四條:,以及《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第二條第十一條的精神。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企業破產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受理導致職工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勞動爭議勞資糾紛。企業應負責賠償給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IV.企業強制要求員工支付風險基金和股票基金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國際公認的入股慣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有企業違紀解雇職工暫行規定》。退市、辭退是企業對違反勞動紀律的員工采取的行政處理形式。員工未支付風險基金或股票基金不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因此不能采取解雇和解雇的方式。城市集體所有制企業招收農民合同工是否參照《全民所有制企業招收農民合同工規定》執行,由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精神確定本規定第三十四條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職權。企業向當地勞動部門申報工傷認定,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但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工傷待遇的,員工可以申請仲裁,仲裁機構應當立案受理;如果受傷員工合理要求企業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工傷確認,但單位未向勞動部門報告,則仲裁委員會應受理勞動爭議,并委托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案件處理規則》的相關規定確認工傷,并依法處理。因工致殘、患職業病的職工,因違紀被企業辭退、撤職、辭退后復發的,按照勞函(1982)14號的規定進行醫療處理,即由原單位進行治療。如果我在治療期間生活有困難,我可以給予適當的補貼。因員工調離或辭職要求企業收取培訓費而發生的勞動爭議,屬于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辦發[1993]244號)若干問題解釋第3條的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合理解決
IX.勞動仲裁是否為勞動爭議處理的必要程序在處理勞動爭議時,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法也有明確規定。所以,,勞動爭議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已收到《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問題的復函》
LSH(2001)238號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賠償的請示》(浙勞動工資[2001]231號)由貴司轉交。經研究,答復如下:《違反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的賠償辦法》(勞辦發[1995]233號)第3條第1款中的“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因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而損失的工資收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提請指示執行勞發[1994]481號、勞發[1995]223號、勞發[1996]18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答復,
河南省勞動廳:
你方關于執行勞發[1994]481號、勞發[1995]223號文件(豫勞動[1996]13號)有關規定的請示已收悉,答復如下: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
,用人單位先扣發勞動者工資,然后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補償或者按照相應規定給予補償。用人單位扣發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期限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應當按照《違反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勞辦發[1994]481號)第三條的規定,額外支付相當于工人工資25%的經濟補償;此外,根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辦發〔1994〕532號)第六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總額1至5倍的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擅自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根據《勞動法》第223條第(3)款的規定,應根據《勞動法》第223條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應向工人支付工資收入25%的補償費勞動部辦公廳
19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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