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劃分為若干個單位后,如果對承擔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單位不清楚,則劃分后的所有單位均為當事人
如果用人單位招用了一名未被解雇的工人,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以新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將新用人單位列為第三人,如果原雇主以新雇主和工人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新雇主和工人應在雇主和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運作期間被列為共同被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和承包人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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