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和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補償。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補償,是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請注意,這是補償,而不是經濟補償。如果雇主拒絕支付,如果雇主沒有按照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工人不能要求超過50%和低于100%的額外補償,是否需要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終止后,違反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辦發[1994]481號)第10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要求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除全額經濟補償外,還應按經濟補償金額的50%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秳趧雍贤ā凡辉傺赜靡郧暗囊幎?,而是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作出了新的規定,即用人單位逾期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的50%以上1%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根據新法律的規定,工人不能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序要求賠償,但必須通過勞動監督程序要求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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