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員工離職后是否承擔保密義務
在實踐中,主要要求員工通過與員工簽訂保密合同來承擔保密義務。例如,《深圳經濟特區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要求員工保守技術秘密的,應當簽訂書面的保密協議。如果沒有書面保密協議或協議不明確,則員工的保密義務截止到員工離開企業之日”。同時,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意見》規定,技術保密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保密期限。很明顯,就保密義務達成一致是有時限的。問題是在期滿后如何保護商業秘密(雇員因其工作關系而知道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是合法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對他人的使用、披露和許可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限制)。如果此時“商業秘密”仍然符合商業秘密保護的條件,司法實踐中經常使用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員工對其保密。然而,處于抽象附則地位的誠實信用原則卻常常被作為一種救濟手段,這是一部不完善的法律。此外,違反保密合同的要件不符合商業秘密事先救濟的要求。根據保密合同,只有在發生違約時,保密人才能成為違約的權利人,并要求員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然而,此時,商業秘密可能不再存在并進入公共領域。在實踐中,權利人常常發現對方當事人有侵犯商業秘密的危險,但卻無法尋求救濟。保密協議的內容
1.保密協議的形式:雙方簽署的保密協議的合同條款
2.明確保密協議的主體:保密事項,內容和人員
3.約定的保密協議期限:明確約定保密協議的期限
4.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權、文件保存和銷毀的方式,仔細商定競業禁止條款:競業禁止條款是可選的。如果約定了競業禁止條款,則有必要規定約定的期限、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等。爭議管轄權的確定:協議應規定爭議管轄權的確定。司法管轄權應是唯一的,且不應同意同時選擇仲裁機構和法院。哪些員工應保守商業秘密
對商業秘密保密義務的承諾通常是由于雙方之間存在合同。中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在勞動過程中保守用人單位秘密的有關事項。我們可以看出,員工的保密義務是一項合同義務。如果雙方未通過合同約定,員工一旦離開企業,將不承擔保密義務。此外,中國《公司法》第62條規定,董事、監事和經理不得披露公司秘密,除非依法或經股東大會同意。根據本規定,作為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無其他理由承擔法律保密義務。另一方面,這也表明,中國沒有為普通員工保守商業秘密的法律義務,只有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企業的技術信息和商業秘密是非常寶貴的。許多商業競爭對手都想知道對方的商業秘密,因此新員工在就業前應簽署保密協議。但是,員工離職后,企業應當對員工進行補償,員工應當繼續保護公司的信息安全。員工離開公司后擅自披露或使用公司信息技術,將構成侵權,嚴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訪問Luba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拆遷中請律師的好處有哪些
2021-03-01撫恤金如何分配
2020-12-27被害人訴訟請求怎么寫
2020-11-12商標侵權案件是否要追根溯源
2020-12-24私刻公章構成表見代理嗎
2021-01-24九一年的事實婚姻緣怎么解除
2021-01-01非直系親屬房產贈予合同怎么寫
2021-03-14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條件
2020-12-29小區電梯廣告牌收益應該歸誰所有
2020-12-05工傷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2021-01-26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應否擔責
2020-12-16勞動爭議幾年自動終止
2020-12-17壽險理賠的材料和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3-25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2021-03-20保險公司在有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該怎么做
2021-01-02保險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2021-01-09保險合同的失效與復效是什么意思
2021-01-05有哪些保險公司可以以統括保單的形式承保異地業務
2020-11-09車險理賠時投保人有哪些義務
2021-03-02機動車發生全損應如何理賠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