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必須宣布裁員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如果需要減少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員工總數10%以上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減少人員裁減計劃。派遣員工應包括在員工總數中。《勞動法》第27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因法律整頓瀕臨破產或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確實需要裁員,應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你可以裁員。”
勞動部頒布的《違反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標準給予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計劃,可裁減人員:
1.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2.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
3.企業因生產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
4.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勞動合同不能履行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4)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對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人員給予補償
[公司裁員補償標準按照下列要求給予補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應根據工人的工作年限支付給工人單位和標準為每年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少于六個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設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該地區雇員平均月薪的三倍,則應向雇員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經濟補償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薪,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請訪問luba.com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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