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爭議是什么意思
集體勞動爭議是指有共同理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上的勞動爭議。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七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申請集體勞動爭議,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十三條:發生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爭議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集體勞動爭議(30人以上)應提交以下材料:
1、推選3至5名員工代表,填寫并提交《員工推舉代表書》(一式三份,員工本人簽名按手印);
2、填寫并提交《仲裁請求一覽表》(一式三份,員工本人簽字認可,員工代表簽名);
3、申請書一式2-3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1提供,詳細陳述申請理由和請求,本人簽名。)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訂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5、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核對后留復印件)
6、如當事人的代理人是執業律師的,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律師所函;當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應提供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或公證機關及當事人所在居委會和村委會的親屬證明。
7、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
8、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居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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