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是一年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對于仲裁的完結時間是45天,也就是說,若勞動者申請了勞動仲裁,從被受理到拿到仲裁裁決書的時間是45天之內。
相關知識: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單位應當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如果單位沒有辦理而受到員工投訴時,單位領導以他“不知道有這個法律規定為由辯護”時,仲裁委員會不能認定為他為不知道,而應當認定他“應當知道”。
同是這件事,單位沒有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員工應當地法律規定的時限內申請勞動仲裁,可是員工沒有做,到超過期限后,說當時不知道,這是不行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認定為該員工“應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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