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雇員在造成損失后逃走
如果雇員辭職給雇主造成損失,雇主可能會要求雇員作出一定的賠償。即使雇員已經辭職,雇主仍然可以要求雇員賠償損失
1.工人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的全額賠償;例如,由于失戀和心情不好,故意破壞雇主的產品和設備
2。約50%的工人有重大過失;對于明顯可以避免的錯誤,如非法操作給雇主造成的經濟損失和酒后工作造成的損失,可要求工人承擔大約一半的損失
3.工人在正常工作中的一般過失或無主觀意圖或重大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得由工人承擔。例如,讓沒有保管義務的銷售人員承擔庫存后的貨物損失。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不得將經營風險轉移給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工人自己的工資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工人每月工作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的,在勞動關系繼續存在的前提下,按照最低工資支付。如果在員工頻繁流動的背景下,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或在員工賠償責任確定后終止,雇主可以從雇員離職時應付給他的所有工資和補償中扣除雇員應付的補償金額。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享有債權,勞動者應繼續賠償損失與其其他財產的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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