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人單位要求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試用期不得延長。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于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應作出相應的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非法約定的試用期已滿,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試用期內的月薪全額,按照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了試用期的上限,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是,實踐中有一種特殊情況,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未達到法律規定的上限。例如,雇主和雇員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規定試用期為三個月,但未達到六個月的上限,如果雇主和工人約定的試用期到期,如果雇主延長試用期,屬于再次約定試用期的情形,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個試用期”的規定,也屬于非法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非法約定試用期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如果非法約定的試用期已滿,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月薪全額,按照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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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長鳴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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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于云南師范大學法學專業,通過國家司法考試A證,2015年成為云南長鳴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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