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職工,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由于本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也不為受傷員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因此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員工預付的鑒定費可能會被用人單位要求注銷。收費標準為省級200元/人;市級180元;縣級150元
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鑒定申請。因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診斷、處理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總體規劃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的鑒定根據本條第一段,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認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劃分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提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申請的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期限內發生的工傷,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治療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應支付因工傷或職業病造成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費未支付的,可以提前支付,并依法支付因工傷、職業病造成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支付。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費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支付;被考核人申請鑒定的,應當在申請時預繳鑒定費。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以上的,鑒定費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承擔。如果沒有單位,評估費應由個人承擔,
重新評估的評估費應由申請人預付。重新評估結論與原評估結論一致,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重新評估結論與評估結論不一致的,評估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因傷情變化重新申請評估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我們知道,在實踐中,具體的評估費標準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如果您的情況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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