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雇主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工傷鑒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對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進行職業病診斷,工傷認定申請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總體規劃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第十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受傷
(2)在從事與工作場所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最后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工作時間前后(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傷害(4)患職業病(5)因工作受傷或外出時意外失蹤(6)因機動車事故受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受傷人員或其家屬應在事故發生后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總體規劃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當工傷情況相對穩定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即傷殘鑒定),然后根據鑒定和鑒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工傷和傷殘鑒定處方多長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申請工傷保險的時效制度工傷鑒定。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職業病診斷認定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要求識別工傷,受傷員工或其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診斷和治療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總體規劃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的鑒定。如果受傷工人或其直系親屬、雇主或工會組織超過一年期限提出工傷鑒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接受超過工傷認定期限的法律后果: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工傷認定申請受傷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和工會組織,因此無法取得《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證書
2.傷者無法啟動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
3.如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傷者無法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綜上所述,申請傷殘鑒定的期限為30天,個人期限為一年。超過工傷認定期限的,不能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工傷認定證書。因此,工傷認定越早越好,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如果您還有任何問題需要解決,可以咨詢lub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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