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標的物所有權保留條款的功能是什么?答:標的物的所有權應從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如果雙方另有約定,所有權轉讓的時間應根據雙方協議確定。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利用該協議確定其權利義務關系,是當事人根據合同自愿原則確定合同內容的表現,受法律保護
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是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重要內容。該合同條例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此類條款來指定標的物所有權轉讓的時間,此類條款在合同實踐中也很常見,尤其是在國際貿易中。保留所有權條款是有利于賣方的條款。其主要功能是使賣方能夠避免無法獲得標的價格的風險。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出賣人認為重要的其他義務前,出賣人仍然享有標的物的所有權。這樣,,當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人不履行其主要義務時,所有權轉讓可能造成的損害可以避免。相關法律知識:
標的物的風險責任是指由哪一方承擔標的物意外損害和滅失的風險銷售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事項。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通常由不履行債務或不協助履行債務的過錯方承擔。標的物非因雙方當事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意外毀損、滅失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風險負擔按照交付原則確定。具體而言,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不動產、船舶、飛機等,登記是權利變更公示的,各種交付方式的風險由所有人承擔,合同法確定的風險承擔原則為:(1)買受人親自提貨的,(二)出賣人在運輸途中出賣標的物交付承運人運輸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置于約定地點或者法定地點之日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自訂立運輸標的物合同(三)之日起,運輸風險由買受人承擔,風險自出賣人向第一承運人交付標的物時起由買受人承擔。(4)買受人遲延提貨的,自遲延提貨成立時起根據合同法承擔標的物風險,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與標的物有關的文件、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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