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應在20天內完成;需要延長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天。超過期限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考核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查、考核和評價。檢查、鑒定、評價結果確定后,出具書面結論,由檢查人員簽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查鑒定結果之日起兩日內,將檢查鑒定結論復印件報送當事人,并加蓋單位印章。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查鑒定結論副本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查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當事人不同意的,應當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復查鑒定,受本人委托的鑒定、評價結論,可以在收到鑒定、評價結論后三日內委托他人再次進行鑒定、評價,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果一方因交通事故致殘,在治療結束后,符合條件的傷殘鑒定機構應當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和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委托申請復檢,評估和評價應限于一次。復驗、鑒定和評估的時限與復驗、鑒定和評估的時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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