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3日,記者從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新修訂的蘭州市勞動能力考核管理辦法近日正式實施,有效期為5年。《辦法》明確規定了對勞動者勞動能力的考核結論工傷、疾病和殘疾應在60天內發生,必要時可延長30天(一般規定每季度發生一次);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負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初步鑒定費;對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的工傷,考核費由用人單位支付。
成立市勞動能力考核委員會。
本辦法適用于蘭州市轄區內(省另有規定的除外)因工作需要進行勞動能力考核的各類用人單位工傷、職業病、職業病和非工傷。根據《條例》,成立了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蘭州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包括受傷員工的傷殘等級評估、確認受傷員工的疾病和受傷之間的關系、確認受傷員工的停職和工資保留期、確認受傷員工的醫療期、,確認受傷工人的舊傷復發,確認受傷工人的輔助設備配置,受傷工人的康復評估,確定死亡工人家屬的勞動能力,以及確定非工傷或疾病導致的工人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
未投保員工工傷鑒定雇主支付的費用
工傷員工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本人或其近親屬書面申請,用人單位向市勞動監察局報告。用人單位不申報的,勞動者個人或者其近親屬也可以直接向市勞動監察局申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疾病、殘疾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一般規定每季度進行一次)。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負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初步鑒定費;因對初始評估結論不滿意而提出重新評估,且等級未發生變化或降低的,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等級提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年后申請復審的鑒定費由復審申請人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負傷,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支付。非因工致殘或者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費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支付。如果被評估人提出申請,評估費用應由個人承擔。
殘疾勞動障礙分為十級。
本辦法明確規定,因工傷或職業病導致的殘疾勞動障礙分為十級,符合殘疾評定標準的,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第5級和第6級是最無能力的;7至10年級部分喪失行為能力。因病致殘和非因工致殘可分為兩個層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自我照顧障礙可分為三個層次:完全無法照顧自己(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無法照顧自己(大部分護理依賴)和一些無法照顧自己(部分護理依賴)。申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鑒定結論(疾病證明除外)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受傷、患病、殘疾的職工及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疾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一年后申請勞動能力復審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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