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談判背景
如前所述,GATT第6條規定了征收反傾銷稅的基本規定,具體程序在《反傾銷法》中有規定。然而,傾銷金額的計算方法和損害的確定方法并不十分明確。這些缺陷使得反傾銷稅的調查和反傾銷稅的征收具有任意性,已經成為國際貿易公平的障礙。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繼續發展,烏拉圭回合東京回合協議談判小組根據各國的建議,對協議中不明確的部分進行了修改,以使世界貿易中的反傾銷規則更加明確,反傾銷措施主要由美國、歐洲共同體、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采取,反傾銷稅的數量正在增加。同時,發起反傾銷的國家主要集中在日本、韓國、中國等。從開展反傾銷調查和征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來看,主要問題是啟動國家根據國內法的反傾銷規定進行應對。反傾銷稅征收期限過長,反傾銷稅征收額也居高不下,價格相對缺乏公平性和合理性,
< P>在此背景下,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產品如日本、< A>香港< A/>韓國和新加坡被視為反傾銷調查的對象。為了防止反傾銷稅的濫用,確保公平適用,經常受到反傾銷調查的國家和地區在傾銷金額的計算方法、損害的確定方法、調查程序等方面要求有更嚴格的規則。然而,美國、歐洲共同體和其他國家從傾銷稅發起國的立場出發,對被征收反傾銷稅的國家采取繞道措施規避反傾銷稅表示不滿,并要求修改反傾銷規則和增加反迂回措施的規定自烏拉圭談判開始以來,各國提出了不同的想法。實質性談判在1990后開始,但由于日本、香港和新加坡以及美國和歐洲共同體的反對,沒有達成協議。1991年12月提出的鄧小平文本是各國在籌資和投資能力方面缺乏共識的現實和潛在的副作用;在農業方面,這會增加政府支持項目的負擔嗎② 識別材料損壞威脅。在確定存在物質損害威脅時,調查機關應特別考慮以下因素,包括:補貼的性質或受控補貼對貿易的影響;補貼產品進口國國內市場的高增長率表明進口的巨大增長;出口商自由處置能力的大幅提高表明向進口成員市場出口補貼產品的大幅增加;補貼商品的進口價格將顯著壓低或抑制國內價格,從而增加進口需求;正在調查的國內產品的庫存狀況
③ 在確定補貼進口產品造成的損害和物質損害威脅后,可以申請反補貼措施。反補貼措施的類型和實施。采取臨時措施。如果反補貼調查機構初步確認存在補貼,并且已經對進口成員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嚴重威脅,可以采取臨時措施防止調查期間繼續損害
臨時措施可以采取臨時反補貼稅的形式,以現金存款或以初步確定的補貼金額存入的債券作為擔保的
臨時措施不得早于調查開始之日起60天;臨時措施的實施應限制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如果最終確認損害,或確定損害威脅,并且確定影響肯定會導致損害而不采取臨時措施,則不得超過4個月,反補貼稅可在臨時措施本應實施的期間追溯征收。如果最終確定的反補貼稅高于原保證金或保函擔保的余額,則不征收超額部分;如果低于原保證金或保函擔保的金額,如果反補貼調查的最終結論為否定,則應盡快退還多付部分,在《暫行辦法》實施過程中提交的保證金或保函應盡快退還。補救承諾。在反補貼調查期間,發生下列情形的,可以停止或中止反補貼調查。首先,出口成員國政府同意取消補貼或采取其他措施;其次,出口商同意修改價格,以使調查當局確信補貼的破壞性影響已經消失。這樣,就達成了“補救承諾”。在達成補救承諾后,應停止或暫停反補貼調查。如果后續情況表明不存在工業損害或損害威脅,則補救承諾應自動取消。如果額外證據表明,國內銷售的較低比例仍有足夠數量提供適當的比較,則應接受較低比例”。國內銷售額必須超過進口國銷售額的5%,才能有足夠的數量并屬于“正常貿易”
② 低于單位成本的銷售不屬于“正常交易”,只要銷售時間較長(通常為1年),且存在絕對量(占總銷售額的20%以上),當局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可以忽略這一點。第2條第2款(a)項規定,“在出口國國內市場或向第三國銷售同一產品時,價格低于(固定和可變)單位生產成本加上一般行政和銷售費用。由于價格原因,銷售可能被視為不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只有當當局假定絕大多數銷售是在延長的期限內完成的,且銷售價格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收回全部成本時,才會在確定正常價值時考慮正常價值。如果在銷售時,價格低于單位成本但高于調查期內的加權平均單位成本,則該價格應被視為在合理期限內收回了成本”。這里規定低于單位成本的銷售不屬于“正常交易”低于單位成本的銷售具體包括兩個數量概念:一是低于單位成本的銷售必須持續很長時間。本段注釋中規定,通常為1年,至少為6個月。二是銷售量低于單位成本。本段注釋中規定,其不得小于正常值的20%
③ 在計算成本時,通?;诒徽{查出口商或制造商擁有的賬簿。值得注意的是,第2條第2款(a)一項,規定“成本”一般應根據被調查出口商或生產商保存的記錄進行計算,前提是這些記錄符合出口國公認的會計原則,并合理反映了與生產和銷售相關產品相關的成本。當局應考慮所有現有成本的合理分配的證據,前提是這種分配在歷史上被出口商或生產者使用,特別是應適當考慮諸如分期付款和折舊期、投資成本和其他開發費用的補貼等項目。除非已根據本款規定反映在成本分配中,否則成本應適當調整有利于未來和/或當前生產的非經常性項目的成本,或調整調查期間成本受生產開始影響的情況?!贝颂幰幎ǎ谟嬎愠杀緯r,對于影響當前和未來生產的固定成本,應適當調整開始生產后的成本
④ 關于銷售、管理費和利潤的計算,第2條第2款(b)項規定,“管理費、銷售和一般費用及利潤的數額應以被調查出口商或生產商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生產和相關產品銷售的實際數據為基礎”。原則上,必須以生產和銷售的實際數據為基礎。如果不能根據生產和銷售的實際數據確定傾銷,第2.2(b)條還規定:a。出口商或生產商在國內市場生產和銷售一般類似產品的實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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