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66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造成損害而被提請仲裁或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費、訴訟費和其他必要的合理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國務院《訴訟費用支付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在強制交通保險范圍內,保險人承擔法律賠償責任。作為敗訴方,應當承擔被害人的身份證明費和本案的訴訟費。在第三方商業保險范圍內,保險公司承擔的合同責任和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替代性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投保人侵權給受害人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此外,保險法和訴訟費用支付辦法是普通法和特別法之間的關系,而訴訟費用的支付措施應作為一項特殊法律優先考慮
那么誰將承擔交通事故中的車輛識別費用
目前交警部門的慣例是“車輛技術識別費”和“車輛存儲費”費用由車主承擔,未支付上述費用的車輛將不予收取。但是,交警部門的上述做法完全違反了法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法》第26條,相關“車輛保管費”
,即:,“因查封、扣押而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即車輛扣留后發生的車輛保管費用,也由公安機關承擔,不要求車主承擔這部分費用,“車輛技術鑒定費”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84條,“鑒定費由公安機關承擔,當事人自行認定的除外”。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后,車輛技術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與事故車輛所有人無關。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法》第25條,即“如果物品需要檢測,經檢驗、檢疫或技術鑒定的,扣押和扣留期不包括測試、檢驗、檢疫或技術鑒定期。檢驗、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應當明確,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相關鑒定和檢測費用也應由公安機關承擔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通知當事人取得被扣留的事故車輛,自《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領取機動車駕駛證和扣押物品,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如果情況復雜,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后30天,當事人通常會確定其遭受的損害。了解“車輛技術鑒定費”、“車輛保管費”和車輛扣留時間,有助于當事人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欺騙,最大限度地減少“冤枉錢”的發生。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通常會識別自己所遭受的損失。了解“車輛技術鑒定費”、“車輛保管費”和車輛扣留時間,有助于當事人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不受欺騙,最大限度地減少“冤枉錢”的發生。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請訪問luba.com進行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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