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離婚協議中除了說明雙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的結婚證號碼外,還應說明什么,它還應說明:
(1)雙方同意離婚的意向表達
(2)子女撫養,即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所有權,以及撫養費的負擔和支付方式
(3)財產處置,包括家庭物品、金錢的分配,債權和其他財產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
(4)其他事項,如住房問題、對夫妻一方的經濟援助,協議中規定的雙方當事人認為必須約定的其他內容:離婚協議包括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三個主要內容。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一方行使監護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和其他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的一方行使探視權;財產和債務的處理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共同債務的清償a>離婚糾紛如何離婚如果一方失蹤
對于一方失蹤,我們也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受理后,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可以在報紙上公告,并通知對方。公告的最長時間為60天。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的原因和過程應記錄在文件中。依照本條規定采取公告送達方式的,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本節規定的其他服務方式包括直接服務、留置權服務、委托服務、郵件服務和轉發服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公告欄、收件人原居住地張貼,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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