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案情簡介: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012年7月29日,王某使用偽造的戶口本、身份證,冒充房主即王某之父的身份,在某房屋中介公司,以出售一處房屋為由,與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房款為100萬元,并當場收取徐某定金1萬元。2012年8月12日,王某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購房首付款29萬元,并約定余款過戶后給付。后雙方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王某虛假身份被住建委工作人員發現,余款未取得。2013年4月23日,王某被公安機關查獲。次日,王某的親屬將贓款退還徐某,徐某對王某表示諒解。
法院判決: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構成合同詐騙罪
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其父親的名義與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徐某財物,徐某已將30萬元交付給王某,王某構成詐騙罪。但王某是以簽訂合同的方式實施的詐騙,應以特殊規定優先適用,以合同詐騙罪定罪。王某在歸案后,王某的親屬將贓款退還徐某,徐某對王某表示諒解,作為王某從輕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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