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支付額外的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變更生產、調整生產任務或生產經營項目
(二)勞動原因。如勞動者身體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崗位與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到一定水平,(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四)客觀原因。這一客觀原因使得當事人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履行勞動合同中原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此時,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情況變化,允許雙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勞動合同的變更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或者縮短;(二)勞動者工作類型或者崗位的變更或者變更;(三)增加或者減少生產或工作任務的減少
(四)支付給工人的勞動報酬的增加或減少
例如,由于產業結構的調整,一些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發生了重大變化,一些員工需要下崗,使原勞動合同條款無法履行。這些下崗職工應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與中心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同時改變與企業簽訂的原勞動合同,以適應經濟發展的形勢;此外,如果工人因事故受傷或致殘,他不能在原崗位工作,需要適當調整崗位;國家頒布了新的法律法規,原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與新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如果企業或勞動者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戰爭等)等原因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如有其他不理解之處,可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您不妨在律霸.com上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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