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解除蔣先生與酒店的勞動關系;酒店為江某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4872元;蔣的其他指控被駁回
蔣于2004年9月進入濟南的一家酒店當廚師。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蔣于2010年6月18日離開酒店。蔣在離開單位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624元。2007年11月13日,酒店征求全體員工是否同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見。蔣的最后意見是,他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酒店提交的《關于辦理臨時工社會保險的意見》證實了上述情況。此外,蔣收到的2008年2月和3月工資表中有一項:是否同意簽訂勞動合同,蔣的工資欄中注明“否”。2010年6月23日,蔣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上訴,要求終止勞動合同,酒店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仲裁委員會裁定,該酒店于2008年7月至12月向蔣支付了9340元的雙倍工資差額;雙方終止勞動關系,酒店支付給蔣2410.01元作為經濟補償。蔣拒絕接受仲裁裁決,向歷城區法院提起訴訟。在庭審期間,酒店表示不同意終止與蔣的勞動關系
法院認為蔣在2004年9月至2010年6月18日期間與酒店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雙方應按照《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酒店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雙方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因為蔣本人不同意簽署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江澤民要求雙薪是毫無根據的。蔣要求終止與酒店的勞動關系。雖然酒店不同意終止,但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如果員工未與雇主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雇主應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系,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的規定,向蔣支付解除勞動合同×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4872元(1624元)。蔣要求按6年工齡支付經濟補償在法律上是毫無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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