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有過錯,過錯的形式是故意的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一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其主觀方面必須是過錯和故意。從婚姻法規定的四種情形看,過錯方的主觀心理是故意的,沒有過錯。換句話說,犯罪人知道《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行為的法律后果,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II)客觀上,存在法律過錯行為。《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行為包括:① 重婚。包括事實重婚和法律重婚,即有配偶與他人登記結婚的,知道他人有配偶與自己登記結婚的,有配偶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以及那些知道他人有配偶以丈夫和妻子的名義與他們同居的人。② 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這意味著配偶和婚外異性不能以夫妻的名義持續、穩定地生活在一起。包括通奸和通奸。③ 家庭暴力。也就是說,行為人通過捆綁、毆打、致殘、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對其家庭成員的身心造成某些有害后果。④ 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包括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以及拒絕支持年老、年輕、生病或無法生活的人
(III)配偶一方的行為與另一方遭受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只有當一方的損害是由另一方的過錯行為造成的,過錯方可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配偶之間的婚姻關系建立在雙方信任、自愿和忠誠的基礎上。它是以配偶權為主要內容的受法律保護的身份關系。配偶一方一旦做出上述四種行為之一,必然會損害配偶一方的權利,給另一方造成身體損害或精神痛苦
(IV)損害事實
,因為婚姻關系不是財產關系,婚姻損害后果的衡量不能以有形和外部客觀標準來計算。只要過錯行為能夠損害婚姻關系,就可以認定過錯方的行為已經造成了損害后果
(V)是否要求受害者完全無罪是有爭議的。婚姻關系由一系列復雜的日常瑣事組成。在大多數家庭中,夫妻之間存在沖突,通常沒有絕對無辜的一方。夫妻關系的惡化甚至破裂往往不是由一方的單方面行為造成的。有許多原因和相互因果關系。例如,女人的婚外戀可能是男人長期的家庭暴力造成的,而男人的婚外戀可能是女人長期對男人的生活漠不關心造成的。。。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采取“區別過錯、彌補過錯”的原則。只要一方有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無論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的大小,都允許另一方提出賠償要求。同時,另一方也可以作出相應的辯護,在審判活動中查明過錯的存在、大小和程度,過錯最大的一方應在過錯消除后予以賠償,為了體現審判的公平和公正
2.我可以要求離婚時的“青年損失費”
1.法律沒有關于青年損失賠償的規定,離婚后也沒有贍養義務
2.如果一方缺乏工作能力和生活來源,離婚時,另一方可以給予一些支持
3.向法院起訴,無法支持青年損失和贍養費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要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原告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該項權利,并喪失今后要求賠償的權利。有過錯的一方為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不提出離婚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分別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一審不起訴的,應當二審起訴,由人民法院調解。如果調解失敗,,應告知雙方當事人,他們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離婚賠償訴訟
在計算離婚時主要考慮哪些因素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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