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元國際貨運有限公司訴*太陽聯合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險合同效力與賠償糾紛這是一種新型的保險賠償糾紛。國內保險公司尚未開展公眾責任保險業務。目前,國內公共責任保險業務主要由境外保險公司(如本案被告)和境外無船承運人互助保險協會(如ttclub)開展。隨著形勢的發展,這種在國外已經非常成熟的保險方式將在我國得到廣泛推廣,在這種情況下會出現更多的糾紛,如提單責任保險。此外,責任保險糾紛案件在我國海事審判領域也比較少見。隨著我國加入WTO,本案涉及的以下問題對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1)提單責任保險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2) 保險合同的要約和承諾;(3) 當承運人的簽字代理人是提單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時,保險合同的有效性;(4) 提單責任保險的保險告知義務;(5) 因其他海事合同糾紛引起的律師費損失是否屬于提單責任險的保險范圍
[案件]
原告上海天元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元貨運)
被告**太陽聯合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
2000年12月12日,天元貨運在**保險提供的《綜合運輸責任險申請表》中填寫,選擇申請(c)受托人責任險和(g)附加保險中的第三方責任保險。在申請表中列出的基本保險(a)提單責任保險的“損失記錄:請注明過去五年內提單項下的所有索賠/損失”一欄中,應在2001年2月13日將原始運費填寫為“無”
,天元貨運通過傳真通知**保險,決定投保申請表中列出的保險類型:(a)提單責任險和(b)財務損失險,并接受免費贈送(d)包裝責任險。它需要包括九家公司,如AirSeatTransport。上海航空運輸公司。(天元運費)在保險單上。在上述被保險人中,只有空運公司、邦德中國有限公司和中國物流有限公司擁有自己的提單。天元貨運和空運。曾是共同被告,并根據提單責任提出索賠和訴訟,但天元貨運沒有將上述事實通知**保險公司
2001年2月15日,**保險公司簽發了一份保險單。天元貨運和其他八家公司是被保險人。保險類型為公共責任保險下的提單責任險、財務損失(錯誤和遺漏)險和包裝責任險,保險費為47630美元。保險單規定的責任范圍如下: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因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還應承擔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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