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光船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船舶價值,按照出租人約定的保險方式對船舶進行保險,并承擔光船租賃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保險費用,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光船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船舶價值,以出租人約定的保險形式為船舶投保,并承擔保險費用。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光船租賃合同中的義務
(I)、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義務
出租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向承租人交付約定的船舶和船舶證書。交付時,出租人應當謹慎行事,使船舶適航。交付的船舶應適合合同中約定的用途。權利保證義務
出租人必須保證租賃船舶的權利,并確保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擁有和使用船舶。因船舶所有權糾紛或者出租人債務被扣押的,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響;如果承租人因此遭受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期內不抵押船舶的義務,未經承租人事先書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賃期內對船舶設定抵押。出租人違反前款規定,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承租人的義務。維護船舶的義務在光船租賃期間,承租人應負責船舶的維護和修理。并按照合同約定的船舶價值,以船東約定的保險形式為船舶投保,并承擔保險費用。不轉租的義務在光船租賃期間,未經承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轉讓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或以光船租賃的形式轉租船舶。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應根據合同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連續7天以上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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