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有合法、充分的理由。“年終考核不合格”本身不能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未通過年終考核只能證明該員工最多不稱職。所謂“不稱職”,通常是指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或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即使工人被證明不稱職,雇主也不能立即終止與他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培訓或者調整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工作的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勞動者經過一定時間的培訓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者重新分配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表示勞動者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此時,雇主可以以“不稱職”為由終止與工人的勞動關系,但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工人或向工人支付額外的一個月工資,并根據工人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企業采取“無能”的具體對策。如果他們因不稱職而想終止與工人的勞動關系,他們需要做以下工作
首先,應該有明確的工作描述和合理的工作目標或工作配額,告知員工他們應該做什么,他們的工作目標是什么,并要求員工在其工作職責上簽字確認
其次,需要有效的證據來保留員工的不稱職
第三,對于無法完成自己工作的員工,雇主應為員工提供再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并做好相關記錄第四,用人單位保留證明員工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稱職的證據
最后,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系,并在書面通知中注明因員工“不稱職”而終止勞動合同,并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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