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三種:《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其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五)有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本法第二十六條(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提前終止
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合同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雇員或向雇員支付額外的一個月工資后終止勞動合同:
(I)雇員因公患病或受傷,且在規定的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得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后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終止裁員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減員方案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后,可進行減員:
(1)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2)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
(3)(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的其他重大變化,在裁減人員時導致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應優先保留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簽訂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與本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如果用人單位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裁減人員,并在六個月內重新招聘人員,則家庭中沒有其他就業人員,并且有老年人或未成年人需要支持
,應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被裁減人員
發包人終止合同時應注意程序,工會應發揮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規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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