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工人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經證明不符合試用期勞動條件的
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雇主有合法、具體和明確的雇傭條件
應事先明確定義“雇傭條件”。雇傭條件必須合法、明確、具體和可操作。首先,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就業條件,例如對乙型肝炎的歧視,以及婦女的結婚和生育條件。第二,避免一刀切,概括和抽象就業條件。例如,如果你滿足崗位要求,你不能僅僅說你滿足崗位要求,而是確定崗位要求是什么以及如何衡量你是否滿足崗位要求。第三,“就業條件”應該是共性和個性的結合。所謂“共性”,是大多數企業和員工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例如,誠實守信,在求職時如實告知自己與工作相關的信息,包括你的教育背景、身體狀況、工作經歷等。所謂“個性”是指每個企業、職位或職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學歷要求,需要取得相應的證書,有的有技術要求,如在企業招聘過程中符合崗位職責描述等,“聘用條件”的共性可以通過規章制度加以明確。“雇傭條件”的人格可以通過招聘公告、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的結合來定義
2。就業指導書應提前公布或通知
公布。簡而言之,就是讓雇員了解雇主的雇傭條件;從法律角度來看,這意味著雇主有證據證明雇員了解公司的雇傭條件。如何宣傳?有以下幾種方法:(1)招聘員工時,向員工表達聘用條件,并請員工簽字確認;(2) 在建立勞動關系前,向員工發送勞動合同,向員工表達勞動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4) 勞動合同明確約定或者不符合勞動條件的;(3) 用人條件應當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并在勞動合同簽訂前予以公示。例如,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如果你不符合雇傭條件,必須有證據證明,如果你不雇傭,你就不能遵循這種感覺,而且必須基于公平和客觀。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符合勞動條件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義務提供證據。即雇主必須證明已清楚告知工人有關雇傭條件,并根據雇傭條件對工人進行評估;有相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就業條件的;評估結果已告知工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員工等。由于《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嚴格責任,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嚴格依法行事,認真做好工作,做到無懈可擊
證據的獲取和固定離不開評估制度的完善和嚴格執行。應結合就業情況動態跟蹤和調查新員工。在評估過程中,指標僵化的可以進行定量評估,不能進行定量評估的可以進行評估和評論
4。不符合聘用條件的勞動合同終止必須在試用期內
用人單位必須在試用期內對員工的聘用條件進行評估,并在試用期結束前做出保留或終止的決定,并將其交付給員工。在實踐中,一些雇主只在試用期后對員工進行評估,或者在試用期后作出解雇決定。這等于放棄自己的權利。即使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雇傭條件,也不能再因此解雇該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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