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辭職有工資嗎?辭職和辭職之間沒有本質的區別。從以前的規定來看,一般是指沒有喪失工作能力的干部由于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任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要求。經批準后,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一次性離職費待遇,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當然,也有一些不發放遣散費的
比如,因私人原因獲準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員工,不符合退休、辭職條件的,可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并一次性支付離職補貼。每滿一年應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服務滿10年的,從第11年起,每滿一年支付一個半月的標準工資,但遣散費總額不得超過24個月的標準工資
根據國家勞動局關于員工請假另謀職業問題的批復([80]勞動保險編字第66號),要求離崗并在城鎮另謀職業的員工,經批準離崗后,將不享受休假待遇。1983年4月9日《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勞監[1983]12號)發布前,離職員工未享受離職生活津貼待遇,隨后的離職費標準也低于離職費標準,即:,城鎮職工每年享受相當于其標準工資半個月的一次性生活津貼,最高不超過6個月的工資;返鄉的,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津貼,最高工資不超過12個月。此離職費僅適用于原固定員工。合同工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雖然從最初的規定來看,辭職是干部的,辭職是工人的,但從后來的規定來看,界限越來越模糊。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后,這兩項政策法規的使用越來越少。但是,一些員工仍然需要執行這兩項政策
自動辭職和未經授權辭職的含義是相同的,指的是員工在沒有向雇主打招呼的情況下隨意離開工作和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往往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往往要追究勞動者的責任。雇主可將未經授權擅自離職的員工視為曠工,并將其從名單中刪除。根據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工人不享受任何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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