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實踐中,為了保證貨主將來能夠及時分擔共同海損損失,船長或船東代理人一般都會盡力取得貨主的共同海損擔保。如果貨主拒絕提供擔保,貨主對貨物有留置權。擔保可以采用保函或現金的形式。如果是現金保函,保函應以雙方代表的共同名義存入雙方批準的特殊銀行賬戶(根據199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第22條)
當然,貨物方提供的擔保在法律上不構成與共同海損的協議,事后貨物方仍可對共同海損提出異議目前,共同海損擔保的主要形式有:
a。貨物方應提供海損保證金。貨物保險人提供的海損保函。簽署海損協議。簽署不可分割的協議。對貨物行使留置權。當然,如果船舶參加船東保護和賠償協會,它還可以向協會索賠
此外,應該注意的是,當貨物保險人向船東出具保函時,保險人將要求貨物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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