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成功后,救助方有權獲得的報酬為救助報酬
請求救助補償的前提是救助已經實施,救助已經取得成果。“無效果,無報酬”是海上救助的基本原則。所謂成功救助,是指被救助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價值能夠通過救助行動得以保全并返還給被救助方。“無效果、無報酬”原則的意義在于鼓勵救助者努力救助海上遇險船舶或其他財產,這體現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實質
然而,近年來,由于對環境保護的重視加強,“特別補償”的概念已經提出。《海商法》規定,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船舶或者船上貨物的打撈,除打撈費用外,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獲得特別賠償。特別補償的支付不以救濟的實現為基礎。只要救援是在有環境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船上貨物上進行的,它就有權獲得賠償。但是,在任何情況下,只有當特別補償超過救助方可獲得的救助報酬時,才能支付特別補償,支付的金額是特別補償與救助報酬之間的差額。(2)確定救助報酬時應考慮的因素。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價值
2。救助方在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方的效力
4。危險的性質和程度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財產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方發生的時間、費用和損失。救助方或救援設備的責任風險和其他風險。救助方提供救援服務的及時性。用于救援行動的船舶和其他設備的可用性和使用情況。救助設備的備用狀態、效率和價值
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救助報酬不得超過被救助船舶和其他財產的價值,即被救助后的估計價值或實際銷售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和海關、檢疫和檢驗費用后,(三)由于救助方的過失,救助作業變得必要或者更加困難,或者救助方有欺詐或者其他不誠實行為,減少或者取消救助報酬的費用,支付給救助方的救助款項應取消或減少(四)救助報酬的承擔和分配。救助報酬的承擔。救助報酬由獲救船舶和其他財產的所有人按照獲救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價值占獲救總價值的比例承擔。雙方不承擔連帶責任。救助報酬的分配。參與同一救助作業的救助方的救助報酬,依照法律規定確定,救助報酬應當考慮的因素,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受理爭議的法院判決,也可以通過雙方協議提交仲裁機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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