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合伙人不得出資
有限合伙合伙人分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其立法原則是有限合伙人僅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因此,如果允許有限合伙人以勞務出資,可能會造成合伙企業財產的不當減值,并危及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法》第64條,有限合伙人可以貨幣、實物出資,第六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權利是什么?
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擁有作出有限合伙企業生產和經營決策的各種權利,而有限合伙企業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不可以在外部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但只享有法定權利,并以協議的形式取得部分權利。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限合伙人享有的主要權利包括:(一)參與普通合伙人的接納和退出決定;(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三)參與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有限合伙企業的審計業務(4)獲得有限合伙企業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五)在涉及有限合伙企業自身利益的案件中,查閱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
(6)當有限合伙企業的利益受到侵犯時,向責任合伙人索賠或提起訴訟
(7)當執行合伙人懶于行使其權利時,為了企業的利益,敦促其行使其權利或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有限合伙人可以與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有限合伙人可自行或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有限合伙企業競爭的業務
(10)有限合伙人可質押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其中,第8項至第10項只有在《合伙協議》中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才能實施。有限合伙人退出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中只有有限合伙人的,解散;如果有限合伙企業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如果自然人作為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應將其轉換為普通合伙企業,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時,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出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其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資格,除非合伙協議中另有約定,否則其應承擔因退出前的原因而產生的有限合伙債務,并在退出時從有限合伙企業收回財產,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通過引入小系列,我們可以理解有限合伙人不能提供勞務,但普通合伙人可以,有限合伙制也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制。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以咨詢lvba.com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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