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些權利和義務直接影響企業的經營,為了引導企業確定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合伙人的相關行為,《合伙法》還對合伙人的某些權利作了專門規定。
合伙法對合伙人權利的規定主要包括:① 執行事務的權利,即每個合伙人都有平等參與執行企業事務的權利。因特殊原因不能參與事務執行的,可以委托其委托的其他合伙人代為行使;② 監督企業事務執行的權利。無論合伙人本人是否參與執行事務,均有權監督他人執行合伙事務;③ 了解企業經營狀況的權利,尤其是不參與事務執行或不負責事務整體執行的合伙人,由于受到限制,在任何時候都無法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因此,法律規定,合伙人有權隨時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業務狀況和財務狀況,“他們有權查閱賬簿”,包括各種往來賬簿和財務報表;④ 《合伙法》規定,企業的有關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討論并一致同意,方可作出決定;⑤ 利潤分配權是指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比例享有合伙企業利潤分配的權利,但合伙人不得同意將企業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也不得要求部分合伙人承擔企業的全部損失。《中國審查論壇關于合伙人義務的規定》特別強調了三個方面:① 不得與企業競爭,即合伙人在企業以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不得與企業競爭;② 未經授權,不得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從事其他業務的,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③ 不得從事損害企業利益的活動,包括可能明顯損害或潛在損害合伙企業利益的各種活動
上述權利和義務僅與企業事務的執行密切相關。此外,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在協議中規定更多的權利和義務,而不受法律的限制。但是,合伙人的上述權利,合伙協議另有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依法執行;合伙人的上述義務,無論本協議是否規定,均應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當然,除此之外,企業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合伙人提出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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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陳鳴蔚律師,中共黨員,畢業于“南粵警官的搖籃”——廣東警官學院,系司法部注冊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珠海市律師協會職務與經濟犯罪辯護委員會委員,現執業于廣東瀛凱邦律師事務所。 陳鳴蔚律師具備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辦理的案件涉及行賄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等職務類犯罪以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信用卡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典型案例:代理黎某某涉嫌行賄罪一案,在涉案標的達50萬元的情況下,最終法院僅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代理陳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在涉案稅額高達800萬余元的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積極向公訴機關發表意見,公訴機關最終同意在本案中適用認罪認罰程序,法院僅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陳鳴蔚律師熟悉各類債權債務糾紛,曾為銀行、汽車貸款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訴訟以及非訴法律服務,案件類型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等;同時辦理了大量刑民交叉的案件,熟悉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特點,能夠準確對案件進行分析并制定相應訴訟及非訴策略,為當事人取得良好的效果。 陳鳴蔚律師常年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能夠及時、有效處理各類合同糾紛,多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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