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名稱一般由行政區劃、字號(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行業和組織形式組成(機構、工廠、協會、部門等),并根據合伙企業的類型分別標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樣。例如:**盛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法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伙企業應當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伙人共同設立;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至少有普通合伙人第六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合伙協議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2)執行合伙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3)執行合伙人的權限和違約處理措施(四)執行合伙人的退市條件和更換程序(五)有限合伙人進入和離開合伙企業的條件、程序和相關責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間相互轉換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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