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15日,江*智應聘到**陽光物業管理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公司)工作。江*智告訴記者,他的崗位是維修管理員,但該公司未跟他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他的月工資是1100元,試用期為兩個月。從發放他第三個月工資開始,該公司每個月均扣取了20%即220元。
去年9月20日,他向公司提出辭職得到部門經理的同意,兩天后離開了公司。兩個多月過去了,公司以他工作未滿2年為由,扣取的880元工資一直不予退還。
**陽光公司張副總經理承認,該公司未跟江*智簽訂勞動合同。該公司人力資源部林-副經理則對記者說,江*智并非管理員,而是維修工。他否認該公司扣了江*智的工資??稍摴臼袌霾恳晃回撠熑烁嬖V記者,該公司每月從員工工資中扣取的20%,相當于“工作風險金”。員工只有在該公司工作滿2年,風險金才能全額退還,如果工作不滿2年而離開,或者違紀違規被辭退,這筆錢將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對此林-副經理認為,只有公司人力資源部才有資格做出解釋。市場部那位負責人又請記者從稿件中刪除根據她所說的話寫成的內容。
**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汪*青律師認為,雖然**陽光公司未跟江*智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雙方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在此情形下江*智實際上可以隨時通知該公司解除雙方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收取員工任何形式的押金、風險金等,**陽光公司收風險金違法。
江*智致電記者,**陽光公司已經把880元退還給他了。江*智原先所在的物業管理部周經理承認,退還給江*智的錢正是公司從他工資中扣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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