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反向簽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簽訂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提前,并將簽訂日期寫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開始時間,即簽訂日期為假。簽訂日期不是合同簽訂之日,而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合同開始日期。
“反向簽訂”勞動合同,在雇主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工人通常無法獲得雙倍工資,因為在司法實踐中難以證明。此外,如果“反向簽字”是在平等、自愿和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自訂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經(jīng)確認部分勞動合同無效的,其余部分的效力不受影響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解釋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與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相同,“欺詐”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使對方作出虛假意思表示的行為;“威脅”是指威脅和強迫對方表達其違背事實的意圖,損害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和財產(chǎn)的行為。(對欺詐和威脅的解釋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合同無效經(jīng)仲裁不起訴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因仲裁引起的訴訟應由人民法院裁決。勞動合同直接關系到我們的工作和我們自身的安全。我們在簽字時必須認真對待。那么以上就是路霸網(wǎng)小編帶來的反向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我希望它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聯(lián)系L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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