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辯:法庭上設計師協會稱,2007年11月28日,單位聘任馮-先生為行政職員兼司機。后由于馮-先生不能勝任工作,且多次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2008年9月底,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馮-先生表示同意。10月6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關系,后馮-先生申請勞動仲裁。對于仲裁結果,設計師協會表示愿意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但不同意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理由是,馮-先生多次違反規章制度,且不能勝任工作,雙方已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并非設計師協會無故解雇馮-先生。請求法院判決設計師協會無需向馮-先生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4607.6元。
然而馮-先生則向法庭表示,自己在工作期間稱職,而且未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2008年10月6日,設計師協會單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自己被迫接受。馮-先生還表示,鑒于設計師協會的違約行為,自己現不愿繼續在設計師協會工作,同意裁決結論,請求法院駁回設計師協會的訴訟請求。
判決:東城法院審理后認為,2007年11月28日,設計師協會與馮-先生建立勞動關系后,設計師協會作為用人單位未依法與馮-先生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亦未約定勞動關系期限,違反法律規定。現設計師協會以馮-先生不能勝任工作,且多次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未舉證加以證明,因此設計師協會要求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現馮-先生表示不愿意繼續在設計師協會工作,可視為雙方在解除勞動關系問題上達成一致。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最終,法院判決設計師協會支付馮-先生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9588元;支付馮-先生經濟補償金4607.6元;駁回設計師協會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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