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每隔幾年更新一次勞動合同
過去,事業單位一直實行人員配備,兩年來沒有簽訂合同
隨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實行了實名制。目前事業單位人員配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為三年,根據單位自身要求確定
無職業人員配備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根據裝置的需要確定。一般簽署期限為三年。由于2008年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一年合同等短期合同明顯不符合本單位的利益,因此,一般簽訂期限約為3年
隨著新勞動法的不斷正確實施和社會保險雙軌制的合并,隨著國家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國家事業單位人員配備進入了合同制時代。目前,事業單位的人員配備也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本合同的簽訂時間根據各用戶單位的需要確定。一般來說,第一次是三年,第二次是五年,第三次是無期限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對試用期有明確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將試用期限定為: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因此,合同簽訂后可以有六個月的試用期,為期三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固定期限合同最多只能連續簽訂兩次,用人單位最多只能連續兩次與職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職工決定第三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還是非固定期限合同。因此,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一般不每年簽訂一次
機關或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期滿后,機關續簽勞動合同一次,合同仍可以續簽,但是,具體的續簽條件需要在工人和單位之間進行明確的討論。勞動合同期滿后,機關事業單位不續簽合同的,要爭取權益的,可以向路霸網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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