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解決夫妻忠實義務問題
夫妻忠實義務問題解決后,可以協商離婚或起訴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家庭成員應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違反忠實義務一般不僅是一種情感關系,也是一種相對隱秘的婚外性關系。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婚外性關系的存在一般被認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背。因此,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主要有兩種:
(1)重婚
配偶在婚外與異性登記結婚的行為,或配偶以丈夫和妻子的名義與婚外異性同居的行為
(2)配偶與他人同居,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主要行為是重婚和與他人同居。如果我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我可以離婚嗎?
關于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是否可以被視為離婚的原因,一直存在著激烈的爭論。修訂前的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確實破裂”是離婚的法律原因。后來的立法規定了“夫妻關系確實破裂”的若干具體法律情形,為離婚申請提供了確切的法律依據。但是,法律并未將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視為離婚的法律原因之一(I)“夫妻關系確實破裂”的原始標準這不僅使法官很難掌握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破裂的標準,而且為法官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破裂的離婚原因提供了一個主觀判斷的絕佳借口,最高人民法院對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破裂作出了司法解釋,并制定了具體標準。然而,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是否可以作為離婚的法律原因仍在討論中,尚未得到法律的承認。我認為,將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作為合法離婚的原因是不恰當的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僅依據第四條即夫妻忠實義務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從這一條的法律精神,我們可以看到立法者打算將其規定為離婚的法律原因,這不僅是沖突,而且是不成熟的(III)這一規定作為離婚的法律原因的可操作性需要根據婚姻的特點和法律精神進行驗證,這一問題應該更多地依靠德治,即通過提高人們的道德水平來最終解決,而不是通過公共權力直接處理,因為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如如何獲取證據,這可能適得其反,難以達到預期效果
如果任何人在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后違反忠實義務,無疑會導致夫妻關系破裂。重婚是違法忠實義務的表現。此時,它不僅違反了婚姻法,還違反了刑法的有關規定。因違反忠實義務而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可以分享財產的額外部分
什么是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以及如何理解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
勞動合同中如何規定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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