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公司因為經營業績的問題,前段時間裁員了一部分員工,然后就根據《勞動法》的補償原則,給他們滿半年以上的人補償一個月的月薪,不足半年的給了半個月月薪。可是,有些下面辦事處的員工卻不滿意,說要補償他們三倍的工資,提出公司解雇他們的理由不充分。當時因為人事上操作的員工已經離開了公司,考慮辦事處與總部相隔兩地,沒有及時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故他們提出要補償雙倍工資,到底應該如何操作呢?不簽合同的后果體現出來了。
【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該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雙倍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沒有跟你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支付雙倍工資作為補償。另外,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未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若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支付賠償金;若屬于非過失解除合同,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的,應該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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