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保證的效力
一、保證法律概念
人保即保證。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二、保證需要簽訂保證合同嗎?
我國《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該法第14條也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由此可見,人保需要簽訂保證合同。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15條的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此外,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面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三、為賭債所做的保證的法律效力
我國《物權法》第172條第1款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由上面的法律規定可見,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為賭債所做的保證,賭債可以視為“主合同”,由于賭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主合同無效,那么賭債的從合同——保證合同也無效。而保證人又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做的保證,因此,保證人沒有過錯,所以不需要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四、保證人的擔保責任
我國《物權法》第175條的規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由此可見,未經保證人同意,債務被轉讓的,保證人不再負擔保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的擔保責任還有如下規定: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民事上保證的效力相關內容,在一般情況下,如果保證人具有保證的資格,并且簽訂了相應的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會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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