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單位辭我怎么辦
讀者張先生稱,2000年,他通過社會招聘的方式到某單位擔任門衛。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也未給他繳納任何社會保險。現在單位口頭通知他,12月31日之后,就不要到單位工作了。張先生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天津建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尚可表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存在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的工資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等違法行為的,勞動者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主張的途徑主要有: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到用人單位所屬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勞動者可以主張的權利有:要求用人單位與其訂立勞動合同;若勞動者不愿繼續訂立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合同關系并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工資差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相應條件下的雙倍工資;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繳納社會保險。同時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先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主張自己的權利。而且,根據法律規定,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10年以上,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以上而未簽訂勞動合同,應視為已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些規定都是對張先生非常有利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選了拆遷安置房還能選貨幣補償嗎
2021-03-21土地三權分立指哪三權
2021-02-01贍養糾紛調解能否涉及財產
2021-01-18什么是刑事上訴,刑事案件上訴程序是怎樣的
2020-12-22破產申報債權時債權包括利息嗎
2020-11-27強制傳喚找不到人怎么辦
2021-03-07民事調解后還可以保全嗎
2020-11-29家庭暴力簡介與家庭暴力類型有哪些
2021-02-27申請回避的理由
2021-03-03起訴之后被告變更法人是否違法
2021-02-24委托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什么
2020-12-22人死了租地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14勞動關系糾紛解決方式
2020-11-15實習期完還有試用期合法嗎
2021-02-04銀行貸款抵押購房為什么要買保險
2020-11-18保險合同是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嗎
2021-01-10《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條文的細則釋義
2021-03-01簽訂承包協議算勞動合同嗎
2021-03-25商用土地怎么轉讓
2021-01-21拆遷補償簽了字有效嗎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