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性裁員、無過失性辭退等情形下,企業必須以職工所獲工資作為基數向其發放一定數量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常因工資基數的確認發生爭議。
所謂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種形式。
但是,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人不屬于工資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人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不得無故克扣或拖欠員工工資。這里的“克扣”,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下列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因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裁員前,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或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若已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用人單位還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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